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再,4,202206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4號
抗 告 人 林以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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