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周建豐
相 對 人 榛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翊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0年11月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1項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8年4月至110年8月工資差額新臺幣35萬5,263元,勞方同意資方分期給付,自110年11月份起,每月15日為一期,至112年10月份計達24期,每期給付新臺幣1萬5,000元整,第一期110年11月15日起,最後一期(第24期)112年10月15日給付新臺幣1萬0,263元,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資方於每期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給付勞方,並製據簽領。」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
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