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勞小,8,202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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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黃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水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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