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蔡玉龍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洪素秋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錫偉即上昇蛋行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