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勞補,29,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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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王姿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立達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33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欣立達實業有限公司給付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8,417元、預告工資25,250元、資遣費差額13,500元,共計47,1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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