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佳穎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