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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朱秋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物超所值成衣商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19,155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物超所值成衣商行負責人沈虔如與登記資料上之負責人沈政佑不符,聲請人應於十四日內查明補正,提出正確之負責人姓名、年籍、住所,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暨繕本共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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