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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明勳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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