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勞補,38,2022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明勳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