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楊福田
訴訟代理人 康毓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俐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