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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 告 阮廷貴(NGUYEN DINH QUY)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億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1,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50元(原應繳新臺幣10,3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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