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余宗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6,47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本件尚應補繳4,4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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