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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夏前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漢文等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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