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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協成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雄
聲 請 人 童麗貞
林玉理
共 同
代 理 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相 對 人 聯昱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代 理 人 劉鴻基律師
利害關係人 陳志鵬
李惠玲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李志信
利害關係人 盧佩菁
張國華
許春蘭
王麗真
莊呈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貴端會計師(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台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自民國101年7月10日起迄今,合計持有相對人股份40%,相對人設立時法定代理人為許文雄,約於102、103年間交棒給陳志鵬,從103年左右起相對人開始虧損,由111年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附具之110年度財務報表及敦誠會計師事務所之核閱報告書,可知相對人嚴重虧損,且有美化財報之嫌,聲請人均於111年7月1日出席股東會,會中聲請人協成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成公司)許文雄表示希望相對人往解散清算方向辦理,卻未獲置理,聲請人遂均離席以示不同意其他議案,詎料相對人逕臨時提出減資議案並泛謂通過,甚至要求聲請人等三人等須就增資部分,於111年7月13日前表示意見云云。
聲請人為究明原因,於111年7月11日委請律師發函請相對人提出最新股東名簿、最新公司章程及自103年迄今之歷年財務報表暨相關對應憑證、董事會會議記錄暨出席簽到記錄、股東會會議紀錄暨出席簽到記錄,相對人竟謂「另股東就公司法之意見,不另說明,特以此函代為函覆」云云,拒絕請求。
另相對人股東盧佩菁之配偶陳忠源係訴外人新昌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股東李惠玲據悉係擔任訴外人業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副總經理,相對人主要營業交易對象即為新昌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業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有必要檢查相對人與此二間公司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以查明是否有違反常規交易情事。
故本件核屬有選派檢查人檢查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必要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股東會開會通知書檢附之財務報表,載有110年度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且財務報表附註並載有現金、存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銀行借款、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其他收入、財務成本、所得稅費用等明細,且股東會開會通知書載有會議内容:⒈110年度營業狀況。
⒉修訂公司章程討論案。
⒊討論增資。
而無論增資、減資均須修訂公司章程,且股東會議紀錄載有:「⒊公司資本減資:經與會計師討論應先辦理減資,註冊股本原新台幣(下同)1500萬減資為600萬,原150萬股減為60萬股,每股10元」,聲請人就上開之110年度財務報表均無異議,且參與會議並決議通過,縱聲請人提出解散、清算動議,因無人附議而不成立,聲請人因而離席,然就上開討論議案內容知之甚詳。
又股東盧佩菁之配偶陳忠源確係新昌公司之監察人、股東李惠玲確係業紘公司之副總經理,該2間公司確為相對人之主要營業交易對象,聲請人認相對人與其交易違反常規,顯屬揣測而無必要性。
該次股東會議議案均經股東會合法決議通過後,聲請人自棄權利離席,其聲請選派檢查人,顯非為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更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有違等語。
三、利害關係人方面:㈠股東陳志鵬略謂:從公司成立開始,每年都有財報給股東,之前許文雄當負責人沒有給報表,伊接了之後每年的財報都有給所有的股東等語。
㈡股東李惠玲略謂:每年的股東會都由伊配偶代理參加,參加股東會時有看到財報,包括最近這一次,上面也有會計師的查核,聲請人也有看到財報,相對人現在嚴重虧損,聲請人才會提出解散、清算的議題,股東都瞭解相對人是虧損的,大部分股東都希望用對公司最有利的方式,也就是繼續經營,然清算則是將相對人公司結束,對所有股東都是重大損失等語。
㈢其餘股東則未到庭陳述意見。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一聲請選派檢查人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
又該條立法理由已表明,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
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
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
㈡經查:聲請人主張渠等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等情,已提出出資比例函為佐,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又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營運虧損,而於111年7月11日委請律師發函請相對人提出最新股東名簿、最新公司章程及自103年迄今之歷年財務報表暨相關對應憑證、董事會會議記錄暨出席簽到記錄、股東會會議紀錄暨出席簽到記錄,經相對人函覆不另說明而拒絕,股東盧佩菁之配偶陳忠源係新昌公司之監察人、股東李惠玲確係業紘公司之副總經理,該2間公司確為相對人之主要營業交易對象,有查明是否有違反常規交易之必要等情,除已提出相對人110年度財務報表、竑德法律事務所函、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外,經本院訊問利害關係人,股東李惠玲之代理人李志信到庭陳稱相對人嚴重虧損等語,可見相對人營運狀況確屬不佳,實有就公司治理問題詳為檢查之需要。
另股東盧佩菁之配偶陳忠源係新昌公司之監察人、股東李惠玲為業紘公司之副總經理,該2間公司為相對人之主要營業交易對象之事實,既為兩造所不爭執,再由會計師出具之核閱報告亦指稱:「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等語(卷35頁),可見相對人與新昌公司、業紘公司之間交易詳情,對於如何保障股東權益,至為重要,更足徵本件有啟動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證能力之必要,因此聲請人依上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如附表所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於相對人答辯所稱雙方於股東會之意見相左,可傳證人為證等語,因本件並非在調查股東會決議有無瑕疵,且此等問題並不影響聲請人行使上開權利,自無傳喚證人之必要。
又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供本院選派,經該會推薦陳貴端會計師(通訊地址:台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有該會111年9月12日會總字第1110361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陳貴端會計師係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中國政法大學財經法律博士,曾任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逢甲大學會計系教授、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有擔任公司檢查人經歷,應可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核屬適當之人選,爰選派陳貴端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至於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檔,自應以現存者為限,併予敘明。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1條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表:
編號 檢查範圍 1 一、業務帳目、財產情形:自103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包含: ㈠會計帳冊及憑證。
㈡財產文件。
㈢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㈣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 務文件、帳簿表冊。
二、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自103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 ㈠歷次董事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及現存之錄音錄影檔。
㈡歷次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及現存之錄音錄影檔。
㈢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特 定文件及紀錄。
三、特定事項: ㈠相對人出資、資金貸與、轉增資、關係人實際交易情形,其中有無異常或虛增漏報之情事,及會計科目是否正確。
㈡業務帳目、財務資訊是否均依法令完整揭露,有無隱匿、不實之情形。
㈢相對人董事會是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提董事會決議及股東常會承認,並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㈣相對人董事、經營階層就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編列管理是否適法;
監察人是否善盡其監督責任。
四、因調查前開特定事項,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文件。
2 一、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所有相對人與新昌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實質負責人,自103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之交易文件及記錄。
包含有關之: ㈠相關歷程、案件細節。
㈡內部呈核通報作業、決策過程。
㈢歷次討論交易案之董事會會議記錄、出席人員名冊及現存之錄音錄影檔。
㈣契約文件。
㈤履約情形。
㈥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文件、紀錄。
3 一、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所有相對人與業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實質負責人,自103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之交易文件及記錄。
包含有關之: ㈠相關歷程、案件細節。
㈡內部呈核通報作業、決策過程。
㈢歷次討論交易案之董事會會議記、出席人員名冊及現存之錄音錄影檔。
㈣契約文件。
㈤履約情形。
㈥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文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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