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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詹益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詹益誌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即遷出國外,此有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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