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10060,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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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蘇郁勻

蘇泰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蘇郁勻前就讀東方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蘇泰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2,12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蘇郁勻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蘇泰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0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125元 蘇郁勻、蘇泰豐 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1 新臺幣92,125元 蘇郁勻、蘇泰豐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125元 蘇郁勻、蘇泰豐 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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