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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智賢
債 務 人 梁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2,6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0號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001 45,569元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自111年4月26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5日止 0.222% 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002 87,096元 無 2.095% 自111年5月2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 0.222% 自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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