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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怡蓉
債 務 人 王吳水連(即王再添之繼承人)
王建堭(即王再添之繼承人)
王雅萍(即王再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再添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2,962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之違約金。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之違約金。
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再添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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