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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93號
債 權 人 柯立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峻佑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外,尚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
是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發覺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時,法院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峻佑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1,091,910萬元及利息等語。
經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5號判決確定在案,債權人本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核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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