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1089,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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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思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思吟於民國109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26日止累計436,636元未給付,其中424,995元為本金;

11,248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思吟於民國108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26日止累計79,160元未給付,其中78,503元為本金;

65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思吟於民國108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26日止累計218,502元未給付,其中217,467元為本金;

942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思吟於民國110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26日止累計96,175元未給付,其中94,291元為本金;

1,88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思吟於民國110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26日止累計47,129元未給付,其中45,028元為本金;

1,846元為利息;

2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08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4995元陳思吟自民國111年01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8503元陳思吟自民國111年01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17467元陳思吟自民國111年01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5%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94291元陳思吟自民國111年01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45028元陳思吟自民國111年01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9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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