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畯銘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畯銘、陳秀寶簽立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