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11239,202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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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39號
債 權 人 侯星宇


債 務 人 劉承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釋明請求自111年7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0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請求逾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之利息起算,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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