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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31號
債 權 人 公園麗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海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坤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坤儒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謝坤儒現於民國104年7月17日遷出國外,有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資料在卷可憑。
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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