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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2號
債 權 人 中正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慧玲
上列債權人中正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呂壁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正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0號10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5,330元之計算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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