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1196,202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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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葉倉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196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70,162元 110年8月22日 1.845 110年9月23日 002 100,000元 111年1月25日 1.845 111年1月26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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