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1200,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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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0號
債 權 人 鄭光惟

上列債權人鄭光惟聲請對債務人鄭浩杉即唐振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鄭浩杉即唐振發於110年5月10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大城辦公室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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