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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債 權 人 陳寬化
上列債權人陳寬化因與債務人謝旭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寬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正確利息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請求標的僅敘「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整自民國110年07月10日及110年08月01日清償日止」與附表所記載二者不相符)。
二、本件台端僅對債務人謝旭祥一人請求給付,則無「連帶」給付之法律關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敘述。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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