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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陳怡君因與債務人高仕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怡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清償日),或陳明是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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