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1239,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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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詹嵃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6月3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三年,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2年6月4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0.845%)加年利率1%計付,合計以周年利率1.845%按日計息,前項利息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第一年期滿後由債務人負擔利息,若債務人自第七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由債務人負擔貸款利息;

雙方並約定如逾期繳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此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書面為證。

(二)嗣查債務人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70040元整,自110年10月5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至今已逾期繳款期,依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即可將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並連帶給付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迭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上開債務無效果,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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