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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05號
債 權 人 林麗英
債 務 人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03,7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505號 編 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 001 415,000元 110年7月31日 5 002 2,529,350元 111年8月31日 5 003 940,450元 111年9月30日 5 004 518,950元 110年10月16日 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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