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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94號
債 權 人 石淑鈉
上列債權人石淑鈉因與債務人莊方博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石淑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有債權存在之原因事實文件(如租賃契約書、對話訊息或其他之文件)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新臺幣36,902元之計算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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