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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林宥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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