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1913,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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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3號
債 權 人 李昌諭
上列債權人李昌諭因與債務人陳賜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昌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依台端所提之借據借款金額總計為200萬元,惟70萬元部分無從確認利息為何,請具狀釋明70萬元部分請求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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