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1916,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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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柯木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6,55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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