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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03號
異 議 人 謝旻軒
上列異議人謝旻軒因與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謝旻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之支付命令異議狀狀尾未簽名或蓋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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