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3004,2022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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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4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育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應包括「賴志全」,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育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債務人加入會籍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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