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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
債 權 人 楊林園
上列債權人楊林園聲請對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債權證明單乙紙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標的金額前後不一,復與債權釋明文件不符,且關於利息起算日亦不明,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4月15日、111年5月12日通知債權人補正,惟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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