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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健診所(鄭振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健診所(鄭振明)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足以證明「豐健診所」其組織型態為何(為獨資或合夥),供本院審核其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豐健診所之組織型態究為合夥或獨資之釋明文件,此裁定已於同年5月3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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