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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蔡福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蔡福入係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蔡福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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