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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福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福入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係受監護宣告之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6月1日、111年7日7月通知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蔡福入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陳報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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