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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80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鴻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許權慶、許玲琴、許桂玲、許惠娟、許寶分、許寶心之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得省略)。
二、上開第二順位繼承人,如係未成年,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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