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幸琪即許幸琪
李麗清
一、債務人李幸琪即許幸琪、李麗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李幸琪即許幸琪、李麗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李幸琪即許幸琪前就讀樹德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李麗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1,106、58,58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幸琪即許幸琪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麗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0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106元 李幸琪即許幸琪、李麗清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1 新臺幣201,106元 李幸琪即許幸琪、李麗清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002 新臺幣58,586元 李幸琪即許幸琪、李麗清 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1.9% 002 新臺幣58,586元 李幸琪即許幸琪、李麗清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2 新臺幣58,586元 李幸琪即許幸琪、李麗清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106元 李幸琪即許幸琪、李麗清 自民國111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8,586元 李幸琪即許幸琪、李麗清 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