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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040號
債 權 人 吳宜蓁
上列債權人吳宜蓁因與債務人林炳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宜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一車禍損害賠償明細表所列之各項支出金額之釋明文件(請依支出項目順序,分別檢附相關單據,倘無法提供釋明文件供本院形式審查,則無從准許)。
二、請提出請求「律師訴訟費用」及「監理所鑑定費」之法律上依據(蓋應訴準備之費用,非車禍損害賠償之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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