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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聲請對債務人QUACH VAN XUYEN(中譯:郭文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QUACH VAN XUYEN(中譯:郭文釧)已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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