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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88號
債 權 人 呂采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森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聲請之請求,應釋明之,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森𣜒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與被繼承人曾春相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
揆諸首揭條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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