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9368,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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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6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洪翊瑄
債 務 人 盧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0,5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9368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號 (新臺幣)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001 43,700元 自111年4月20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1月19日止 0.222 自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002 86,822元 未記載 2.095 自111年4月26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5日止 0.222 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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