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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温梓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温梓佑於民國109年7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7月3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8月29日止累計82,265元未給付,其中78,227元為本金;
4,03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温梓佑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6年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8月29日止累計81,595元正未給付,其中77,705元為本金;
3,207元為利息;
6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温梓佑於民國108年11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7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8月29日止累計58,763元未給付,其中56,524元為本金;
2,23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93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227元 自民國111年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6524元 自民國111年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7705元 自民國111年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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