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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394號
債 權 人 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銳運
上列債權人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祭祀公業劉尚壽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劉尚壽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備查文件或法人登記資料,並提出管理人劉福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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