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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賴慧純(歿)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賴慧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拋棄繼承之資料到院。
二、補正本件正確之相對人,倘有錯誤,並請聲請更正之(蓋聲請人所提出之證四『非』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故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稱謂等,應屬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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