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孟華即賴慧純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孟華即賴慧純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111年9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賴慧純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拋棄繼承之資料及本件正確之相對人為何,倘有錯誤,並請聲請更正之,然債權人於同年月12日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