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拍,9,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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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 對 人 賴梅英
關 係 人 游進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於民國106年6月5日、11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向聲請人借貸650萬元,詎關係人自110年9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531萬7,52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關係人雖於109年11月24日將抵押物以信託為原因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然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關係人雖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復經本院於111年1月20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參,相對人等逾期均未陳述,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新員水 0000-0000 335.20 10分之1 重測前:番子崙段215地號;
重測前:員水段0000-0000地號 002 彰化縣 員林市 新員水 0000-0000 86.88 全部 重測前:番子崙段214-27地號;
重測前:員水段0000-0000地號 003 彰化縣 員林市 新員水 0000-0000 51.86 全部 重測前:番子崙段214-26地號;
重測前:員水段0000-0000地號 004 彰化縣 員林市 新員水 0000-0000 221.98 全部 重測前:番子崙段214地號;
重測前:員水段0000-0000地號 005 彰化縣 員林市 新員水 0000-0000 123.58 154500分之99650 重測前:番子崙段195地號;
重測前:員水段0000-0000地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彰化縣員林市新員水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磚造;
住家用 一層:135.48;
騎樓:30.84;
總面積:166.32 全部 重測前:番子崙段58建號;
重測前:員水段00000-00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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